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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费”不把发改委放眼里?

2016-12-06 08:55 来源:新京报 编辑:魏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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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人(媒体人)

“天价救援费”顽疾难治,不在缺规范和标准,而在某些地方的救援机构与高速交警等的强依附关系,难以“一键清除”。

今年4月,湖南经视曾报道潭耒高速衡阳施救站对侧翻货车收取3.6万元拖车费,引发舆论聚焦,之后湖南省发改委对施救公司重罚,国家发改委还将其列入典型乱收费事件通报。可就在近日,湖南经视又接到“天价施救费”的投诉,事发地还是同个救援站,这次救援站开出的是4万元拖车费。据最新消息,潭耒公司已决定对涉事救援队伍清退。

说起来,“天价拖车费”早已是顽疾式存在,屡遭曝光却屡治难消。饶是如此,像涉事施救站这样——几个月前才因乱收费被处罚、通报,几个月后又“故病重犯”的,还真不多见。原来已成畸形样板,现在覆辙重蹈,这何止是“好了伤疤忘了疼”,简直是吃一堑没长一智还要铆着劲再吃一堑。

上次涉事施救站向车主收天价救援费用,嚷着“嫌太多了你就报警啊,你不报警你是我孙子”的景象还历历在目;这次还是熟悉的味道、原来的配方,就连那句“这官司你打到湖南省去也没用”,都深得往日倨傲的精髓。

本来惊动多部门调查和多名负责人被追责,也算殷鉴在前,被国家发改委当典型全国通报以儆效尤,更是被刻在了耻辱柱上。对事发施救站而言,在改过自新上没有转圜余地。没承想,它却在同个坑里跌倒两次,这是顶风违规,还是积习沿袭、惯性难改?

变的是细节,不变的是地点与剧情梗概。涉事施救站的“天价拖车费”原地复活,也是其“小强体质”的极致呈现——它没法轻易被打死。对于高速公路救援,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2010年制定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湖南省发改委也在上次事件后,进一步明确了高速救援收费标准。

但“天价救援费”顽疾难治,不在缺规范和标准,而在某些地方长期以来的救援机构与高速交警、路政监管人员的强依附关系,难以“一键清除”。尽管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可现实中,委托特定救援机构为事故车主强制“服务”、高速救援市场缺乏竞争的局面仍难消。这是老问题,却被“天价拖车费”的返场重演催出了治理紧迫感。

上次湖南省委巡视组责成交通厅纪检组调查,湖南省交通厅也出台整改措施:要求路政监管人员、当事人、救援公司三方必须在施救现场对救援项目和价格当场签字确认,否则被施救方可拒缴施救费。但就眼下看,这似乎又成虚置,基于此,或许有必要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剜除附在“天价拖车费”上的沉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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