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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凭什么要向企业高管返还个税?

2010-06-17 22:32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yuan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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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近日公布了《17个省区市财政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在近来国家强调公平收入分配的大背景下,这样一则消息确实有些讽刺。事实上,地方政府给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近年非常普遍,可以说已经是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去年年底,上海就为吸引金融人才而实行返还所得税的办法,报道称“这一优惠将使金融高管应付所得税大幅下降”(《新闻晨报》2009年12月3日)。而北京曾经的做法更为优惠: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最高30万元的所得税返还。(《北京现代商报》2006年1月20日)。北京、上海如此,其他地方还不照猫画虎?

中国税制结构的总特点是具有累退性,一个人收入越高,他的税负占收入的比例反而越低。虽然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之手的恣意运作,个税不但无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收入鸿沟。现实中,一方面,除了有明显税收把柄可抓的工薪阶层外,真正的高收入者逃税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就是在工薪阶层中,政府为了取悦某些高薪收入者如企业高管,对他们实行返还所得税的优惠措施,使得真正的高薪者同样能够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中低等收入者反而成为个税的主力。

地方政府此种做法是违规的,审计署已经调查并曝光就是明证。但是,此种做法的违法悖理处还需深入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是由人大经过不断讨论修改制定的,地方政府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外,并无进行减免税的权限。如果说,政府由于征税成本过高,无法征收到一些逃税能力较强的高收入者的税,而使个税的调节功能不能很好发挥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政府决定通过返还个税的方法取悦高薪高管的做法,完全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这个根本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我还注意到,各地的做法中,强调对于个税的返还,而不是减免。其用意在于,地方政府虽然没有权力免税,但是有权决定财政收入的使用。个税一经征缴入库就是财政收入,政府拿出财政收入再去返还企业高管,就是政府在支配自己的财政收入,而不是减免税了,就不被法律禁止。事实上,这种做法,无非是变着法子打擦边球,本质上仍然是违法减免税,不过多了几道手续而已。而这来来去去的手续,目的正是为了规避免税的嫌疑,将违法“洗”成合法。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良苦用心”。

即使退一步,承认先征后退与减免税不同,是地方政府有权支配的财政收入,但仍然难逃合法性合理性的拷问。政府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纳税人,纳税人具有获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当月收入两三千元的工薪者买不起房子,却还要从养家糊口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收入分厘不少地为政府交纳个税时,月薪数万元数十万元的高管却可以享受返还个税、用于房补等的特权。显然,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平等对待纳税人,而且还看人下菜、嫌贫爱富。这种势利行为侵害了纳税人的平等权。政府的每一份财政资金都来自人民的纳税,其支出也要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批准。不难想象,这样嫌贫爱富的支出,如果要拿到桌面上由真正的人民代表审议,其被批准的几率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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